三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和备案情况的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1号)的规定和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廊政法办[2011]7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全市各部门所持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了年检和备案,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只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并公示作废。
二、现行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为黑色皮夹式IC卡。IC卡正面左上方印有红色国徽,左下方印有执法人员红底照片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专用章”字样,正上方标有黑色“行政执法证”中英文字样,并依次列明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执法区域、执法类别、执法证号及发证日期等信息,正下方红色标底印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字样;IC卡背面印有执法证件持证须知。
三、在本市辖区内,凡未经年检和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为无效证件,一律不得使用,持证人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得用工作证或者其它证件代替。对于不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和持无效证件以及超越证件规定范围进行执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并予举报。举报电话:3212243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