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轨道交通22号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参照《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三河市的实际情况,现划定城市轨道交通22号线路(河北三河段)安全保护区并公告如下:
一、城市轨道交通22号线路(河北三河段)的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1.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和无障碍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2.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
3.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4.轨道交通过河隧道和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前款规定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
二、在前述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停止作业。
三、在前述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单位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进行作业;未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未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或者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以及单位或个人其他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法规规章的,由三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北京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工程(河北段)安全保护区示意图.pdf
三河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5日

